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保195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市。
被保全人:***,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市。
被保全人:李**,男,194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市。
被保全人:**市留吕建筑公司,住所地:**市洛城
街道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54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
国、**市留吕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
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0783民初8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李**、**市留吕建筑公司银
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