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腾浩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腾浩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081号 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板仓工业集中区龙乡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桃市腾浩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九十墩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仙桃市腾浩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仙桃市腾浩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仙桃市腾浩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川C×××××的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由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