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8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楼302内048A。

法定代表人常红岩,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德琳,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泡沫铝生产线整体设备,虽合同名称技术开发合同,但合同实质是生产线整体设备的买卖,原审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性质,同时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即营口市沿海产业管委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 勇

审判员 周贵祥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