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安定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倩,系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朱**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19)第78号裁决书,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19)第78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执行后二年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胜昌
审判员 崔 奇
审判员 郑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