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988号
申请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981W,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集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袁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55371489G,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伟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秋敏
书 记 员 马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