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1执99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九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93691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盐南村上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0537048。
法定代表人包招友。
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81民初120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08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035元、申请执行费1277.5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查了解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位于云帆水产有限公司场地内的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环保设备,因申请执行人不愿缴纳评估费,故无法确定价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所拥有的财产难以处置,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1执9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詹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