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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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破申89号



申请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云街道栗园街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793691565。




法定代表人:袁淑凤。




被申请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盐南村上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50537048H。




法定代表人:包招友。




2021年11月16日,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通知了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系从事水产品冷冻、销售。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2月3日,并于2016年5月6日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申请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合法债权未得到清偿,且经审核,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讼案件生效后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石塘镇盐南村,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的债务经本院执行,因目前无财产清偿债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被申请人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岭市友正水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晓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