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6147号 申请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栗园街1201号。 被申请人: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解放路西***研发综合产业园。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