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56号
申请人: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68455961,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观海路399号裕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孟庆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元,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森,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5715991M,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临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佐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906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06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