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1853号
原告:东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982。
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平,山东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山东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沂河大街11067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生。
原告东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东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