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于富贵与潍坊益园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富贵与潍坊益园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4财保57号
申请人于富贵,居民。
被申请人潍坊益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庞家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新昌路宝通街南83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富贵因与被申请人潍坊益园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富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