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2559号
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十里树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保全费12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田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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