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乐阿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潍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1484.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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