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2559号
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十里树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政

二○一六年九月一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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