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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莱阳根源肉鸡养殖有限公司、张百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莱阳根源肉鸡养殖有限公司、张百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穴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新昌路宝通街南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莱阳根源肉鸡养殖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穴坊镇郝格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百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根源肉鸡养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9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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