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与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疏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杨宅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6237085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疏忠,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疏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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