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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镇财政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31069680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雪峰镇紫岭路1288号***苑小区一幢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5C0J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世众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镇**村新村路1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3UCQ2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世众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世众锦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