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乾三路263号二层46号、二层46号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3Q9L8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1288号***苑小区一幢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5C0J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1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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