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乾三路263号二层46号、二层46号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3Q9L8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1288号***苑小区一幢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5C0J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诚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1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