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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俞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403民初5114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俞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俞某、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俞某偿还***借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195270.9元(以199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的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2月9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8日,利息195270.9元;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按一年期的LPR四倍计算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2185270.9元;2.判令***、俞某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3.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俞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俞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同月26日,***分别向俞某账户转账6万元、30万元、26万元。2022年1月,***向俞某账户转账18万元、25万元、4万元、8万元及7万元。另外,***向***、俞某指定的收款人俞某账户转账4万元、***账户转账20万元、15万元。2022年2月,***分别向俞某账户转账7万元、2000元、44万元。以上合计2092000元。2022年5月25日,***、俞某向***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并约定如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22年10月8日,***、俞某未偿还足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俞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俞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另查明: 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1日,***、俞某以***的名义,返还***5000元、2000元,合计7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俞某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2月9日向***借款2091200元,借款后,***、俞某仅偿还***112000元,2022年5月25日,***、俞某向***出具一份借款清单,借款金额为1990000元。借款清单约定借款利率为月1.3%,如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俞某承担。由于***、俞某在借款清单出具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俞某仅于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1日,以***的名义返还***5000元、2000元,合计7000元。现***要求***、俞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将利息从月利率1.3%调整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3.8%的四倍,即年利率15.2%,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按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即3.7%×4=14.8%)。***要求***、俞某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俞某以***的名义返还***7000元系返还其利息,由于***、俞某还款时未对还款内容进行说明,***主张所还的款项系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该7000元可认定***、俞某支付***的利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自愿为***、俞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股东会决议,故***要求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对***、俞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俞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90000元为基数,2022年5月26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应扣除***、俞某已支付的7000元利息】; 二、***、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 三、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0元,减半收取12285元,由***、俞某、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