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保219号
申请人: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兴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