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瑞智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4民初28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兴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瑞智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瑞智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48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解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87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