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瑞智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4民初2811号
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兴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瑞智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瑞智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48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969元,由申请人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