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1608号
申请人: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聂德英,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兴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付守敏,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新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臧庆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小波
书 记 员 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