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791号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2299号嘉和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735317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卓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府佑社区金马路5008号十甲花园东区3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LEX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卓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共计1675元,由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