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1380号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2299号嘉和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735317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864771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112.5元,由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