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1380号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2299号嘉和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735317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864771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112.5元,由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