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791号之一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2299号嘉和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735317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卓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府佑社区金马路5008号十甲花园东区3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LEX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卓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0791民初27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山东卓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卓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