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财保106号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2299号嘉和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735317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第一中学,住所地,高密市月潭路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85493895390D
法定代表人:陈余彬,校长。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866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866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