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青州市云门山办事处丰收一路。

法定代表人丁昌祥,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宣彭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鲁1623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1715.5元及利息。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手续。本院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土地情况,被执行人均虽有银行存款,但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买于他人;另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设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蔡长松

二0二已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