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1819号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69025G。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杨文凯,青州谭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草场街北端路西南阳河沿河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80737025。
法定代表人:丁昌祥,经理。
被告: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岔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81662694。
法定代表人:张利利,经理。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恒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计4553元,由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学勤
审判员 牛英春
审判员 李成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