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深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419。
法定代表人:金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艳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满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梅、孙英轩,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深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深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意向,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深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深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深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都 伟
审 判 员 徐莲凤
审 判 员 胡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丽鑫
书 记 员 秦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