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民初6292号
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诸城鸿祥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鸿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