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诸城鸿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民初2053号
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诸城鸿祥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鸿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