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密州街道栗行社区前曹阵经济联合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16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朱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诸城市密州街道栗行社区前曹阵经济联合社。
被告***。
被告王成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密州街道栗行社区前曹阵经济联合社、***、王成文、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