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夕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潍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