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858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占用200,000元资金利息,按全国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至清偿之日止;3、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追讨押金期间的损失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复旦大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中心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商之一,被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上述施工建设方的关联公司。2016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来承包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中心工程的工地食堂,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交付第一笔押金后原告即进场开始经营。2016年7月支付了第二笔押金人民币100,000元,在经营期间,以原告无偿提供40名行政管理人员每人每餐10元标准的午餐和晚餐,每日的餐费约800元为期40个月,用以抵扣各项费用。2019年8月工程竣工,工地食堂按施工方要求撤离后全部拆除,工地食堂的承包合同履行完毕,按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无理由拖延不付,原告反复催讨无果。今年4月,原告特地从云南工地2次来沪与被告协商,被告依然不同意给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上**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之间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书》,***对该协议上其本人作为乙方代表人签名和乙方上**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均予以确认;同时,***还自认,***在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承包押金100,000元且已经进场经营食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必须以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承包协议,同时要求增加押金100,000元,***便根据被告的要求,找到案外人上**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上述承包协议。据此,本案中与被告订立承包协议的相对方并非***而系案外人上**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此,***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