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421号
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韩集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衣书凯。
被告: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珊珊。
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