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442号
原告:***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7号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鲁臻,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珊珊,总经理。
原告***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9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舒
书 记 员 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