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25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潍坊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久与被告***、潍坊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收到撤诉申请的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请求撤回对被告***、潍坊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永久撤回对被告***、潍坊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何永久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圣
人民陪审员张之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