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民初1244号
申请人: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友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珍。
原告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友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友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友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80元,由申请人山东云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