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县**镇西樊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辉,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6882084742。
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101B。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624884556。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冀1123民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69402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下达成和解,**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6940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立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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