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5号之二
原告:**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县**镇西樊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辉,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6882084742。
被告: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101B。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624884556。
**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原告**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72.0元,由原告**县鸿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英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