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盈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80244。
法定代表人:朱菊香。
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iv>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iv>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盈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1,062.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月浦支行账户内已足额查封上述钱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宝山支行及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XXXXXXXXX********及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职贝贝
书 记 员 职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