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84号之二
原告:上海盈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菊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扬,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涵溢,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陵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4,6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职贝贝
书 记 员 职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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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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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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