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1724号
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
法定代表人:王兰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杨家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姜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