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705号
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25612J。
法定代表人:施福清,董事长。
被申请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办杨家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
被申请人:胡春江,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苗桂香,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孙培珍,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王永娥,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银行帐户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银行帐户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升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