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办杨家庄西首;电话:13869675963。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兰清,经理。
本院在执行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