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寿光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恢495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7409896780。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田柳镇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7325965160。

法定代表人:南昌义,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办杨家庄西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0783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3856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10月2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0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龙涛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