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30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

原告:魏树堂,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2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698X。

法定代表人:吴俊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第三人:寿光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柳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25965160。

法定代表人:南昌义,经理。

第三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办杨家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经理。

原告***、***、魏树堂与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寿光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魏树堂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树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树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魏树堂负担。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