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申请人职工,住寿光市银海路**。
被执行人:***,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刘玮华,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胡春江,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办杨家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3132435T,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潍高路南万事达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0197005T。
法定代表人:刘玮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以东联盟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8478957J。
法定代表人:刁光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玮华、吴金凤、胡春江、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师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