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50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城区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1-1。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办。
法定代表人:胡春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大西环49公里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文怀,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春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苗桂香,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孙培珍,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王永娥,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金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寿光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春江、苗桂香、孙培珍、王永娥、***、吴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415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2020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股票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
三、2020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四、2020年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查询;
五、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点对点查询;
六、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2020年12月4日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马文杰
审 判 员 于学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誉瀚
书 记 员 刘柄浩